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甲○○連絡處所基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