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9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本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76號判決影本、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450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判決影本,惟未據提出86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江國華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