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7號聲請人乙○○
105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甲○○○死亡之始點,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釋明。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