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2號抗告人 胡莫順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胡莫順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陳朱貴法官楊智勝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