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 洪財義 法定代理人 洪美惠
洪滿 被上訴人 洪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466,000元【計算式:378,50
0元+87,500元=4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