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正五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普朝 代理人 蔡錫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橋蕙機械股│華南銀行二│108年2月10日│649,600元│PD0000000││││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張自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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