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稚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