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秀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