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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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登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3,61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