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02號
原 告 許富欽
被 告 莫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102號
原 告 許富欽
被 告 莫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