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陳玉伸 被告 吳敬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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