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借款期限自99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10月27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2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年6月27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121,258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118,84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債權人迭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誠│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4.2%│││118843││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志誠│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84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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