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債權人 謝文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傅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國傅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