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淀鋐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淀鋐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淀鋐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所涉罪刑甚重,日後恐有逃避重刑之動機,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被告應自10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