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2號上訴人 梁毓靈
梁志玄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鄧羽庭 被上訴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萬元,應徵第二審6萬9,
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