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告 何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來 、 駱清富 、 駱俊宏 、 吳令玫 、達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振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