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告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宗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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