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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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0號
代表人 賴睿辰 (監察人)
原告 賴聖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陳宣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慶璋 、 葉淑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