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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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黃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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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每日1,000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一事,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共經過9日,暫計為9,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0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宣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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