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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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黃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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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及每日1,000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一事,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共經過9日,暫計為9,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0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