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 楊隆之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
林厚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