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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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親身染重病,須長期赴醫院洗腎治療,母親亦罹患重度憂鬱症,茲因被告為家中唯一獨子,家境全賴被告1人維持,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惟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康辛鳳春、 阮碧芝康雅琇 於警偵訊中指訴情節相符,堪認犯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所供復與其餘共犯謝錦鳳、 廖亞樹李青林 陳述情節不符,非經法院踐行交互詰問程序,案情無以釐清,尚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97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爰審酌聲請人上開羈押原因現均依然存在,且因其涉犯重罪,佐以聲請人於侵入被害人家中後即先後綑綁康辛鳳春及康雅琇,並強塞手套於阮碧芝口中阻止呼救,進而四處搜刮財物,犯案情節難謂輕微,由其僅為催討債務即率爾侵入被害人住宅進而為綑綁等強暴行為以觀,益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如許聲請人交保在外,實難期待其到庭接受追訴審判,更無從以此防杜共犯間彼此勾串之虞慮,是認聲請人確有羈押之必要,以保日後刑事追訴、審判之進行,而不宜以具保代替羈押。茲因聲請人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或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不符,或僅係出於個人家庭經濟關係,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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