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3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尚欠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