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旭東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