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世祺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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