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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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StefanBa
SylviaHi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
蕭秀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志邁開發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陸拾陸萬捌仟伍佰歐元,依起訴日(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臺灣銀行歐元之即期賣出牌告匯率三八‧四三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玖佰肆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