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陳篤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87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61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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