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胤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八年度執字第七四七一號、一○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胤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胤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897、3282號、107年度訴字第615號、108年度簡字第177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