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李祐全 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40分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主張上訴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如借據或連帶保證契約或其他主張上訴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文件。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呂麗玉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