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李之範 被告 楊濬愷
張志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