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告 薛暖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昭陽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3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32,866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32,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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