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提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提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提字第17號聲請人 鍾志方 相對人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布袋分局上列聲請人因提審案件,經依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二、本件聲請人經警當場查獲持有毒品,有扣案毒品、吸食器、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證物可稽,故解送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現行犯逮捕聲請人,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並解返原解交之機關續行偵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強制處分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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