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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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