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六日止,連續在台北縣○○鎮○○街○段一六0之一號住處及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三六公克)、施用器具乙組。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九號裁定送台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違禁物品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係安非他命。查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不明晶體壹包,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0‧三六公克),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市鑑毒字第五六七號之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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