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定儒選任辯護人龍毓梅律師
楊念慈律師被告 呂芳浩
王志佳
王英董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均更正為「公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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