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楊雅君 (住址詳卷)被告 羅宏晉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宏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楊雅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鍾晴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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