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伍顆(紅色錠劑,送驗淨重合計壹點貳伍叁伍公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捌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8日6時40分,在臺中市○○區○○街○○巷○○號10樓之1前,查獲被告賴明佑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5顆(紅色錠劑,送驗淨重合計1.25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989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5顆(紅色錠劑,送驗淨重合計1.25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0.9899公克,該紅色錠劑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MDA成分,有該院99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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