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登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登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聲請書誤為96年度上訴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後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