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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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7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上列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簡意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