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78號

債權人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若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街0號7樓之5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四、債務人陳若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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