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吳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
  ):
(一)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對話連續之對話記錄影本。
(二)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請款明細等相關資料
   影本。
三、被告金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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