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志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庭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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