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零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海洛因(驗前淨重0.099公克,驗餘淨重0.090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初步篩檢、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鑑定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醫院97年6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見扣案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1包白粉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分別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見扣案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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