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杉銘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4
月17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5870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張杉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4月15日上午12時4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3段160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現場照片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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