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富貴樓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明逵 帶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林聖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富貴樓餐廳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停車證(泊車證)、查明 闕美珍 與甲○○和解之和解內容、甲○○交付支票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和解書影本(須有和解日期)、支票影本及具狀陳述該和解之性質暨與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關係;附帶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理賠予闕美珍之確實時間之證明,並具狀陳述甲○○賠償闕美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之法律性質。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林金吾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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