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丙○○
(原名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丙○○(具保時原名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各一份在卷可稽,顯均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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