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確定支付命令(八十七年度促字第三一八七五號)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