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7年度花簡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兩造均援用原審所為陳述及舉證。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示。上訴人仍執陳詞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陳燁真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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