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18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設籍於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村大崙57之1號,聲請人嗣後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才搬到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此有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於81年12月22日結婚後實際同居生活於上開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村大崙57之1號,顯以該處為夫妻之婚姻生活共同住所地,且該處亦為離婚事由之發生地。依前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嘉義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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