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邱顯祥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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