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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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戊○○被告甲○○
丁○○丙○○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一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等自八十七年九月起,向原告詐騙檳榔共計價值四百一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三元,爰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此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等在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則均否認有詐欺原告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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